ISO14001認證,這些環境保護新規定須增加到外來文件
發布時間: 2022-10-10 13:50 點擊:
ISO14001認證,這些環境保護新規定須增加到外來文件
1、《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于2021年9月18日通過,經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同意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邀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通過信息系統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說明理由。
2、《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
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實際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費用預提最低標準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退役費用預提最低標準,但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相較于1999年印發實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試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1200-2021)替
代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化工業》(HJ853--2017)等45項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工業固體廢物相關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對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過程產生的廢氣、廢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環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1038--2019)的“6.3.4工業固體廢物”“8.1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中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及處置運行管理信息相關內容被《技術規范》替代,不替代危險廢物林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5、《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高耗能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高耗能屬性主要由產品性質和工藝特點決定,合理有序的項目建設實施,對健全產業體系、穩定市場供給、促進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為落實《關于強化能效約束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的若干意見》,指導各地科學有序做好高耗能行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有效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經商有關方面,發布《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6、《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池工業》等六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池工業》(HJ1204-20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HJ1205-20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人造板工業》(HJ1206-20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橡膠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1208-2021)、《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池工業》等六項標準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7、《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快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持續提高工業綠色發展水平,現將《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8、《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由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8月7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原料貯存區、處理作業區和產品貯存區應設置在防風防雨的廠房內,地面應當硬化并構筑防滲層:原料貯存區、處理作業區、產品貯存區等各功能區域應有明顯的界限和標識:處理作業區應設置廢水收集設施,地面沖洗廢水單獨收集處理,不應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網。
9、《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1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由財務部組織修訂并于12月16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處于準備、采購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6個月:處于執行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2個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項目信息的,PPP綜合信息平臺將自動顯示項目處于停滯狀態,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督促項目相關參與方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
11、《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21年4月9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施設備的處理能力,應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及性質波動、設備停機時間、備用設施等綜合確定,確保服務范圍內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設置道路行車指示、安全標志、防火防爆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志。各檢測點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學品、藥品等儲放點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12、《廢紙加工行業規范條件》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應采用有效分揀、分離、拆解手段去除廢紙中混雜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雜物,鼓勵企業采取智能分揀等先進工藝對廢紙進行細分,提高廢紙綜合利用效率和潔凈度,廢紙利用率不低于95%,廢紙潔凈率不低于98%。
13、《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以及由供水單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用水計劃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進行核定。
15、《山東省南四湖保護條例》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污染、損害南四湖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南四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6、《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7、《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
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于2021年12月1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停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說明停運原因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18、《青海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由青海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1年11月22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實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混合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明顯高于分類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回收和就地達標處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19、《甘肅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
由甘肅省生態環境部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及規模等實際情況,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裁量罰款數額的10%,且調整后的罰款金額應在法定罰款數額區間內。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20、《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
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9日修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單位或者個人損毀、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修復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21、《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水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2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3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3、《青海省“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行動方案》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1年12月7日印發,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到2025年,循環型生產方式全面推行,綠色設計和清潔生產普遍推廣,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循環利用能力明顯提升,綠色低碳循環產業體系更加健全。
24、《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
25、《廣東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
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于12月5日印發,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重點單位現有地下諸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填寫備案登記表(附件3),在本通知公布后3個月之內,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6、《云南省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12月14日印發,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將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納入環境管理目標責任體系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分解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責任。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7、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9日批準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針對設計規模5噸/天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多但水量小等實際情況,在全國率先探索實施按規模“分標”管理。
28、《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對施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9、《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16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責任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0、《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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